什么使得今非昔比?一个危机正迫在眉睫:由于全球经济危机的冲击和动荡,提出了一个有关法律教育之价值命题的真问题。
在此状况下,国家法学的实证主义所能提供的理论智识就具有显然的局限性,对一般国家学说的需求便应运而生。主流的民主理论建立在这样的预设基础上:通过民主程序寻找暂时性共识,再通过民主程序反驳和修正此前的暂时性共识。
施米特寻找的结果是:朋友和敌人的划分构成了政治领域的专属性标准。[77] 哈贝马斯的理论建构处于战后德国思想家寻求国家认同之新型基础的集体努力之中,有关宪法爱国主义在德国的理论发展情况,参见翟志勇:中华民族与中国认同——论宪法爱国主义,载许章润主编:《历史法学》(第三卷·宪法爱国主义),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64—170页。什么是理想宪法呢?施米特认为是在一种突出的意义上、因一种特定内容而被称为宪法的‘宪法[62]。宪法文本中的根本法原则可以成为实的形式表现,从而达到名副其实的状态,其具有根本性的原因在于制宪权主体的正当意志,但不能反过来对抗这一意志。[47]在施米特的政治概念中,常规政治实际上是没有确定的时空边界的,已经被非常政治的强大政治逻辑所穿透与改造,因为只要国家是一个政治统一体,这种对国内和平的要求便迫使它处于尚要决定国内敌人的关键处境中[48]。
既然政治的标准是划分敌友,而国家的概念又是以政治的概念为前提,施米特就很自然地提出了一种面向非常状态(exception)的战争法权,其认为这样一种法权的制度安排具有绝对的优先性——在特定情况下决定谁是敌人的现实可能性,以及运用来自政治的力量与敌人作战的能力,属于在本质上作为政治统一体的国家[44]。[29] 施米特实际上反对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而接受其公意论。实质代表 引论 在中国宪法文本中,代表一词在以下五种不同的意义上使用。
但是,本文在每种类型下所讨论的内容,与B?ckenf?rde的框架并不一致。这种更高的权威到底是什么?如何处理代表者与这种更高权威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代表者与经验领域的人群之间的关系?这是任何类型的代表结构都必须回答的问题。也就是说,政治统一体的一不再诉诸于与经验人群构成的多毫无关联的一个源泉,而是逐步转到从多生出一的逻辑。直到立宪君主制的类型当中,这种紧张才外化为制度层面的现实性。
第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表统一战线下的各种力量。以美国学者皮特金讨论代表问题的经典著作为例,作者很少提及欧洲传统下的公意概念。
第一,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这个思想成为所有现代政治代表理论的原点。直到最终过渡到民主共和制,谁是代表者的问题,才得到彻底解决。在这种模式下,代表者代表地位的取得,是通过某些历史事件奠定的。
第四,驻外全权代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此时被代表的东西仍是某种超越的意志或秩序。在这种模式下,被代表物或曰政治统一体的一是上帝的统一秩序。虽然从本体论的角度来看,各种主张有善恶对错之分,但是从相对主义的认识论立场出发,无人能够超然地识别和确认。
[5]见前注[1],第16条第2款。[30]例如,1831年《比利时宪法》第80条:国王即位前,应在议会两院联席会议上作如下庄严宣誓:‘我宣誓遵守比利时人民的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独立和领土完整。
脱离了代表,政治统一体的现实性就将失去支撑,所剩下的只是散乱的个人意志。一旦君主凭其神圣权威满足一己私欲,其代表地位就将遭受质疑。
竞争机制并未要求参与竞争的人必须秉持一颗公心。在另一个层面,代表理念始终要求代表者真正体现被代表者的意志。虽然在中世纪封建等级社会中,已经有诉诸于经验性人群来限制君主的理论与实践,但是,在根本原则上,超越权威作为代表的基础这一点并未受到根本质疑。[34] 卢梭打破了霍布斯的绝对代表,否认霍布斯的代表者就是主权者的命题。[21]Otto Gierke,Political Theories Of The Middle Age , Cambridge,1922,p.30. [22]同上注,S.32。本文除导论和结论之外,主体内容分为两个部分。
在人民主权的语境下,代表的结构展示为:人民(公意)——代表者——个体(众意)。另一种是把公意理解为有待建构。
二、代表制的体系结构 在实践上,民主在古希腊的表现形式是直接民主。霍布斯不同于亚里士多德,并非从人天生是政治动物这一前提出发,而是针锋相对地从人天生是自然动物出发,导出政治体并非天然存在,而是必须建构而成的结论。
在二者的力量对比中,如果君主占优,那么,政治统一体的代表者便是君主。[51]笔者处理这个问题的方式是:首先归纳人们所界定的公意的类型,然后阐述接近不同类型公意的方式。
主权在本质上是由公意所构成的,而意志又是绝不可以代表的。议会程序对各种竞争性的意识形态和利益主张一视同仁地全部开放,只凭借多数决原则产生最终的结果。因此,在人民主权语境下,如果假定公意是已经存在的,就必须同时假定,人群中的某些人比另一些人更加优秀,更能够正确地发现公意。这正是美国采取代议制政府的论证思路。
在苏维埃代表理念下,代表又受到原选举单位的约束。但是,政治统一体的维系始终又需要某种超越个体的因素,而不能仅仅是个体意志的叠加或妥协。
而在立宪君主制下,争议的焦点问题则变为:谁是代表者?二元代表制并未真正回答这个问题。静态代表的功能就在于提示人们注意一条底线,这就是首先要确保政治统一体成为可能。
由此,人类在思考政治秩序时,很难再诉诸于一个既存的超越模板,而必须从经验世界的个体出发。由于代表意味着成为政治统一体意志的唯一承担者,所以,在两个主体互相竞争时,各自都努力否定对方的代表性质。
从代表者的角度来说,他们并非以自己的名义治理国家,而是代表人民。它相信即使人出于谋利和贪婪这些自然欲望,仍可以最终产生出公意这种政治上高尚的东西。于是,我们可以在各国宪法中看到这样一些似乎矛盾的条款:德国联邦议会的议员……是全体人民的代表,不受委托和指令的约束,只基于其良心任职。因为即使我们假设他们有这样一种权利,而且那的确还是反对现今国家领袖的判断,那么又由谁来决定哪一方才是正义的呢?双方无论哪一方都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审判官那样来行事。
由此可能导致那些意欲颠覆现存秩序、以党派私利冒充公意的极端力量也合法地登堂入室。[22]从类比上帝作为统一秩序之君主的意义上说,这个单一的个人自然就是尘世国家的君主。
因为要是假定领袖绝不会犯错误或者是能够无事不知,那就把他说成是特蒙上天的启示而超出人类之上了。但是,上帝通常并不以可见的方式直接把权威授予某人。
[28]但是,在立宪君主制中,议会也会主张自己的代表地位,这种地位尤其表现为议会对于立宪和立法职能的参与。因此在最高领袖之上就必须再有另一位最高领袖,以便在前者与人民之间做出判决,而这是自相矛盾的。